旺報【江雅綺/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】

有鑒於數位出版產業已成為全球新一波數位應用的新藍海,2010年10月10日,大陸新聞出版總署發布了《關於發展電子書產業的意見》,提出要依法依規建立電子書行業准入制度,值得欲從事電子書業務的企業注意。

該意見第14條規定企業進行電子書內容物的出版,須取得電子書出版資質,並進行內容物數位轉換及晶片植入等動作;複製則須取得電子書複製資質;電子書的批發、零售等,也須取得電子書總發行資質;此外,進口電子書亦須取得電子書進口資質。總之,各種電子書相關業務,皆須取得主管機關審批才能進行。

台灣於1999年廢止《出版法》,只要進行一般商業登記即可從事出版業務,出版內容則回歸到一般法律進行管理。因此在台灣進行電子書的內容出版、複製、銷售或進口,無須取得特殊許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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